擅自拆除防火門、火災探測器,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案例
近日,遵義市消防救援支隊播州大隊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貴州吉杰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違法行為。
大隊執法人員對貴州吉杰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貴州吉杰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擅自拆除建筑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共用樓梯間首層防火隔墻上的乙級防火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消除火災隱患,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懲消防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大隊對貴州吉杰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處罰款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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